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
本行政机关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娱乐场所设立 行政许可(备案)申请,受理后经现场勘验、业务审查,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。理由如下:
经审查,你单位主要经营业务为酒水销售,场所内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唱歌的包厢或跳舞的舞池。根据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条:“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并向公众开放、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、游艺等场所”的规定,及《文化部关于<娱乐场所管理条例>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文市发〔2006〕31号)第一条规定: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并向公众开放、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、游艺等场所,主要包括歌舞厅、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、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。你单位不属于文化部门负责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,不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。
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